东昌府区民主小学休学、复学
和退学管理办法
根据聊教字〔2016〕222号《聊城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学生休学、复学要求如下:
一、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先办理复学手续,再续办休学手续。
四、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六、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七、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八、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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