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民主小学转学管理办法
根据聊教字〔2016〕222号《聊城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学生转学要求如下:
一、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本市内不准转学。
二、由外地转入我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本人常住本市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三、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随监护人在本市居住的,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本市学籍。
(一)监护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或正式的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
(二)监护人具有城区的房权证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
四、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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